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13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履行分割遺產協議,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癸○○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如附表一協議分割方式欄所示之分割繼承登記,其價額如附表一價額欄所載,原告因本件履行分割遺產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13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50,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協議分割方式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面積:20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原告丙○○、被告乙○○、甲○○各取得3分之1 296,7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面積:1,12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同上 1,605,333元 同上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面積:13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同上 199,233元 同上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面積:49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同上 627,000元 同上 5 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弄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公同共有全部 由原告丙○○、被告乙○○、甲○○各取得3分之1之事實上處分權 138,367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7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原告及被告甲○○各取得2分之1 2,184,0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7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同上 99,5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共計 5,150,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