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4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邱○水之法定繼承人,訴之聲明1請求被告應就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聲明2請求依特留分比例分割附表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900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4分之1,其法定特留分為應繼分2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488元(計算式:1,371,900元×1/4×1/2=171,487.5,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瑶附表:被繼承人邱○水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269,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 2 建物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102,900元 依房屋稅籍證明。 總計 1,37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