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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55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第三人即債務人丙○○分割其與被告丙○○、乙○○所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丁○○如附表所示遺產,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丙○○所佔應繼分3分之1比例定之。而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3.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92,988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988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紋君==========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564,130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4,233元 3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3樓(面積:54.6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1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310,60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3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⒉合計遺產價額為878,963元(計算式:564,130+4,233+310,600=878,963)。 ⒊被代位人丙○○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292,988元(878,963×1/3=292,988,四捨五入至個位)。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