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88號原 告 戊○○被 告 甲○○
丁○○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丁○○分割其與被告甲○○、乙○○、丙○○所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李盈輝如附表所示遺產,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丁○○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丁○○所佔應繼分4分之1比例定之。而丁○○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3.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268,9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8,900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紋君==========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69,5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4,406,4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499,70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3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⒉合計遺產價額為5,075,600元(計算式:169,500+4,406,400+499,700=5,075,600)。 ⒊被代位人丁○○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是丁○○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1,268,900元(5,075,600×1/4=1,268,900,四捨五入至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