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8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