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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81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

A03A04A05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蕭榮南、蕭邱金定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5,170,714元,而原告主張之應繼分為4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292,679元(計算式:5,170,714元×1/4=1,292,67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