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19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6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