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2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裁判案由:辭任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