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31號原 告 甲OOO被 告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參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如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羅志平之母,為被繼承人羅志平唯一法定繼承人,被告則為被繼承人羅志平之長姐,被繼承人羅志平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雖記載附表編號3至19所示存款及股票(下稱系爭動產)均由被告單獨繼承,然同日被繼承人羅志平業經醫院開立病危通知,足見被繼承人羅志平係無意識所為,系爭遺囑應屬無效;又被繼承人羅志平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65,658元(按:原告起訴狀附表計算有誤),原告就遺產既有特留分2分之1,至少應得2,182,829元,倘認系爭遺囑有效,原告僅能繼承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價值合計400,700元,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故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等語,爰先位聲明:確認被繼承人羅志平於114年5月29日所為自書遺囑無效;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82,129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核原告聲明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且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惟原告之目的均在行使其繼承權,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於定訴訟標的價額時,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先位聲明應以原告對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總額為4,766,519元,原告應繼分為1分之1,其法定特留分為應繼分2分之1,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83,260元(原告對遺產之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之差額)。又倘系爭遺囑有效,依系爭遺囑意旨原告可得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價值合計400,700元,原告乃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未達特留分之差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2,560元(計算式:2,383,260-400,700=1,982,560),自經濟上觀之兩者訴訟目的既屬一致,是擇其中標的價額較高者已足。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6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長慶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363,375元 2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1/4) 37,325元 3 臺灣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51元 4 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10元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10,242元 6 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8,147元 7 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773元 8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273元 9 聯邦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494元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4,833元 11 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霸菱拉丁美洲基金(美元)(帳號:000000000000,30.6370股) 29,692元 12 元富證券林園分公司太電(帳號:00000000000,1,486股) 35,025元 13 華南永昌證券小港分公司鴻準(帳號:00000000000,20,000股) 1,234,000元 14 華南永昌證券小港分公司眾達-ky(帳號:00000000000,30,000股) 2,463,000元 15 華南永昌證券小港分公司雷科(帳號:00000000000,9,000股) 360,000元 16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299元 17 儲值卡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126元 18 電子支付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2,704元 19 華南商業銀行羅志平溢繳款 50元 合計:4,766,519元(原告誤載為4,365,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