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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68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一、原告與被代位人楊○○之遺產管理人許芳瑞律師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債務人楊○○尚欠原告新臺幣4,955,440元及其利息,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2040號民事確定判決可佐,惟原告未載明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以電腦打字之書狀補正下列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代位人楊○○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四)原告應依前揭資料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五)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