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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82號原 告 A02

A03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被 告 A04

A05

A06

A0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1生前立有自書遺囑,表明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遺贈予原告,而A01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死亡,爰依法請求A01之繼承人即被告A04、A05、A06、A07應就A01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分別共有。故本件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221,367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說明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

編號 標 的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73,6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8/4008) 1,047,767元 合計 1,221,367元 說明:上述編號1、2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