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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06號原 告 A2被 告 林俊寬律師即A1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零參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內容而定。倘遺囑內容為關於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人A1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立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為真正。查系爭遺囑內容記載其名下不動產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595.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10000)、同段394之1地號(面積1.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10000),及其同段2124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15樓之2建物(權利範圍1/1)遺贈原告;其名下所有銀行定存及投資項目由原告單獨全部繼承(遺贈);指定原告為遺囑執行人等語,可知系爭遺囑內容係涉及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屬於財產權訴訟,揆諸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遺囑真正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查上開不動產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福字第12580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公開拍賣,並於114年7月16日以附表所示金額拍定,共計新台幣(下同)7,399,999元(計算式:2,653,300元+700元+3,648,000元+1,097,999元=7,399,999元),此有該案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7,399,999元。另A1所遺金融遺產價值共計2,184,085元,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A1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84,084元(計算式:7,399,999元+2,184,085元=9,58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70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附表:

編號 項目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595.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10000) 2,653,300元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福字第125809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拍定金額認列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10000) 700元 同上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15樓之2建物(權利範圍1/1) 3,648,000元 同上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45/10000) 1,097,999元 同上 合計 7,399,999元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