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1號聲 請 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