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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37號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01訴訟代理人 A02被 告 A06被 代位人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A05分割其與被告A06所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A07如附表所示遺產,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A05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A05所佔應繼分2分之1比例定之。而A05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064,761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4,761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紋君==========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0分之325) 1,318,921元 2 高雄市○鎮區○○段0000○號(門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8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810,60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遺產價額,依原告所提A05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所載核定房地現值,合計遺產價額為2,129,521元(計算式:1,318,921+810,600=2,129,521)。 ⒉被代位人A05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是A05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1,064,761元(計算式:2,129,521×1/2=1,064,761,四捨五入至個位)。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