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73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
A03
A04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就被繼承人李得貴、李鍾靜妹所遺之遺產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得貴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部分,其價額各如附表一價額欄所載,此部分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如附表一說明欄2.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4,186,353元;又原告另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鍾靜妹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二價額欄所載,此部分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如附表二說明欄2.所示,共計3,394,821元,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7,581,174元(計算式:4,186,353+3,394,821=7,581,174),故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紋君==========強制換頁==========附表一:李得貴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32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382,8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66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915,0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92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556,8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分割前(面積:262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759,800元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分割後(面積:223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分割後(面積:39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960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4,900,0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33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2,332,500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42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355,000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638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1,595,000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213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5,311,200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503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7,008,400元 11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 471,500元 12 中華郵政活存(0000000000000) 396,076元 13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活存(000000000000) 118,943元 14 應收老農年金(110年11、12月) 15,100元 1.上述遺產價額依被繼承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價額計算。 2.遺產價額為25,118,119元(計算式:382,800+915,000+556,800+759,800+4,900,000+2,332,500+355,000+1,595,000+5,311,200+7,008,400+471,500+396,076+118,943+15,100=25,118,119)。原告主張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4,186,353元(計算式:25,118,119×1/6=4,186,353,四捨五入至個位)
附表二:李鍾靜妹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32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66,0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66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158,6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92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96,0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62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131,0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960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849,333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33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404,300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42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61,533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638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276,466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213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885,200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503平方公尺,持分: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1,168,066元 11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 74,133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33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399,000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607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4,178,200元 1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241平方公尺,持分:1分之1) 3,226,600元 15 美濃中壇郵局 148,096元 16 美濃郵局-定期儲金存單 4,700,000元 17 美濃區農會 101,117元 18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34,243元 19 113年7、8月老農年金 16,220元 1.上述遺產價額依被繼承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價額計算。 2.遺產價額為16,974,107元(計算式:66,000+158,600+96,000+131,000+849,333+404,300+61,533+276,466+885,200+1,168,066+74,133+399,000+4,178,200+3,226,600+148,096+4,700,000+101,117+34,243+16,220=16,974,107)。原告主張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394,821元(計算式:16,974,107×1/5=3,394,821,四捨五入至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