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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77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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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曾○○之配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因被繼承人死亡發生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所得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1,976元。又原告另請求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扣除原告主張其得請求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金額後,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⒊所示,共計5,783,540元,應以此核定為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從而,原告以一訴請求分割遺產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其價額則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3,015,516元(計算式:17,231,976元+5,783,540元=23,015,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大貴附表:

編 號 種 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 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136,000元 2 土 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1,420,000元 3 房 屋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230,800元 4 房 屋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230,800元 5 存 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22元 6 存 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78元 7 存 款 第一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3,009元 8 存 款 彰化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3元 9 存 款 彰化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461元 10 存 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四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1,142,853元 11 存 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602,975元 12 存 款 中華郵政公司崗山仔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2,338,195元 13 存 款 玉山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944,249元 14 其他 應收醫療給付-全福101終身0000000000 249,000元 15 保險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46,339元 16 保險 國泰人壽-開利年年 保單號碼0000000000 436,457元 17 保險 國泰人壽-安順手術醫療終身 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18 保險 國泰人壽-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元 19 保險 國泰人壽-如意還本一六八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219,203元 20 保險 國泰人壽-金鑽還本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60,008元 21 保險 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2,890,075元 22 保險 國泰人壽-如意還本一六八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62,432元 23 保險 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221,000元 24 保險 國泰人壽-開運年年終身 保單號碼000000000 1,391,874元 25 保險 國泰人壽-達康101終身 保單號碼0000000000 5,147元 26 保險 國泰人壽-全福101終身 保單號碼0000000000 436,700元 27 保險 國泰人壽-創世紀丙型 保單號碼0000000000 32,628元 28 保險 國泰人壽-開運年年終身 保單號碼0000000000 580,187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8之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不含證明書所載編號28、29、30)。 ⒉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價額為34,582,595元。 ⒊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783,540元[計算式:(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價額34,582,595元-原告主張之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金額17,231,976元)×應繼分比例1/3=5,783,5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