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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10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被 告 A002

A003上列原告與被告A002、A003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予被繼承人謝和用之繼承人即兩造,核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4,10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46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附表:

編號 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美金60,076元(以起訴日114年6月5日之匯率29.922計算,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1,797,594元 2 現金 5,841,514元 3 車牌00-0000之汽車 200,000元 4 車牌000-000之機車 5,000元 5 車牌000-000之機車 5,000元 6 車牌000-000之機車 5,000元 總計 7,854,108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