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12號原 告 A01被 告 A003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A07遺產管理人
A04
A05
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陳錦鳳之債權人,陳錦鳳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但其繼承人怠於分割陳錦鳳之遺產,故代位被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遺產之客觀價額為準,共計新臺幣(下同)10,290,483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90,483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紋君==========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490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0,290,483元 說明: ⒈上述遺產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每平方公尺2,10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