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15號原 告 劉○○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被 告 劉○○
盧○○
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8號、114年度台抗字第815號民事裁定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A02、A003均為被繼承人劉○○之繼承人,劉○○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4,289,987元,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劉○○所遺系爭遺產有特留分9分之1之繼承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遺產之總價額,按原告主張其之特留分比例即9分之1計算,據此,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87,776元(計算式:系爭遺產總價額14,289,987元×原告主張其之特留分比例1/9=1,587,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A02、A04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遺贈或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稅籍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係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價額計算,為14,028,464元(計算式:217元+4元+12,746,836元+1,243,407元+38,000元=14,028,464元);聲明第3項請求系爭遺產按原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之比例予以分割,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87,776元(計算式:系爭遺產總價額14,289,987元×原告主張其之特留分比例1/9=1,587,776元)。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且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28,46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9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凡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0分之504) 217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0.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0分之504) 4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8,98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64) 12,746,836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1.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1,243,407元 5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38,000元 6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健康分行(00000000000000) 96元 7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健康分行(00000000000000) 194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埔里南光郵局(00000000000000) 255,780元 9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永福分行(0000000000)【原告誤載為新展(台灣)商業銀行永福分行(0000000000),更正之】 1,853元 10 存款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0000000000000000) 64元 11 債權 應收債權-國民年金 3,536元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14,289,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