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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31號原 告 A2被 告 A03上列原告聲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1,尚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未經分割,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992,326元,若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1/5,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1/4,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為49,616元(計算式:992,326元×(1/4﹣1/5)=49,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宜貞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1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 502元 2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港都分行(0000000000) 1,312元 3 新光人壽百齡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Z000000000)被保險人A2 726,881元 4 凱基人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Z0000000000)被保險人田家琳 263,631元 合計:992,326元 【計算式:502元+1,312元+726,881元+263,631元=992,326元】 說明:上述編號1至3之價額依114年11月27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補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編號4之價額依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6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26286號函檢附保單資料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無效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