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10號原 告 A01
A002
A03被 告 A04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且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⒊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224,334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4,334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紋君==========強制換頁==========附表: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台灣銀行三民分行存款及孳息 694,016元 2 台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存款及孳息 8,329元 3 兆豐銀行東高雄分行存款及孳息 14元 4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存款及孳息 23元 5 星展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款及孳息 139元 6 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219,477元 7 台灣銀行定存單 710,000元 8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溢繳款 447元 ⒈上述編號1至8之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核定價額。 ⒉合計遺產價額為1,632,445元(計算式:694,016+8,329+14+23+139+219,477+710,000+447=1,632,445)。 ⒊原告主張應繼分比例各為4分之1,合計共4分之3,是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1,224,334元(計算式:1,632,445×3/4=1,224,334,四捨五入至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