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30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利益,核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264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郁甄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三商美邦人壽二十年繳費真平安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42萬5907元 2 三商美邦人壽二十年繳費金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23萬6739元 合計:66萬2646元 說明:上述編號1至2價額,依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計算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之解約金所載價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