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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9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