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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1號抗告人即反聲請聲請人 A05上列抗告人與A04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8、451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反聲請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A04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及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1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8、451號二裁判同時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合計應徵3,0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