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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95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則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給付代墊扶養費,卻未預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