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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6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A03非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相 對 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6號)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所載當事人欄之「非訟代理人鄭瑞崙律師、李幸倫律師、梁家惠律師」均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關於相對人之代理人部分,緣相對人於審理時並未選任代理人,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誠億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