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0號聲 請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變更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王O騰(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為母姓「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甲○○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王O騰(年籍如主文第1項,下稱未成年子女),惟甲○○於民國113年5月26日死亡,因甲○○未盡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責任,且其家人未盡協同關懷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希望未成年子女從母姓能建立未成年子女對母系親屬之歸屬感,促進其與母系親屬之感情,對未成年子女應屬有利,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林」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有戶籍謄本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堪信為真實。
㈡另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對聲請
人進行訪視,其評估建議略以:聲請人乙○○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之態度及意願強烈,甲○○已過世,且甲○○之原生家庭對於未成年子女未有扶養及協助照顧之意,並未有積極關懷未成年子女,與甲○○原生家庭情感互動淡薄。聲請人乙○○負起監護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責,處理未成年子女生活起居及學習安排事務,就聲請人乙○○提起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應屬適宜等語,有該基金會114年7月16日函附之調查訪視報告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
㈢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現為3歲,尚屬年幼,其父已過世,由聲
請人及其家人照顧,依附關係佳,若持續維持父姓,長久而言對其身分認同、人格形塑並無助益。上開訪視報告亦評估本件變更姓氏事件無不妥之處,本院認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符合其最佳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