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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20號反聲請聲請人 A02上列反聲請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A03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聲請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反聲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