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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己○○訴訟代理人 庚○○相 對 人 丁○○

甲○○

辛○○

壬○○

乙○○法定代理人 癸○○兼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為相對人丁○○、甲○○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112年1月13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遺產,而被繼承人丙○○生前立有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分歸相對人等人所有,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部分,相對人丁○○、甲○○業以遺贈或遺囑繼承為原因完成不動產登記至渠等名下。惟聲請人已於本案中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並請求塗銷前述不動產登記,縱認系爭遺囑有效,亦已侵害聲請人特留分,爰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又前述不動產登記予相對人丁○○、甲○○所有,業已妨害聲請人公同共有之權利,故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前述不動產登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就該等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核閱無訛,堪認聲請

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又兩造間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基於公同共有物之物上請求權之物權關係,且系爭不動產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應予准許。然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依上說明,自以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為宜,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前述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而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價額為2,852萬5,845元,則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又本案訴訟為有關繼承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6月、2年6月、1年6月,合計為6年6月,扣除本案訴訟先前進行期間,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約5年6月,為相對人可能因此所受損害期間。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所謂「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是上開登記既未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與保全程序造成之損害情節不同,故酌以80%計算相對人可能損害。復酌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所欲請求之權利範圍,再按民法第203條所定之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估算相對人等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蒙受之損害額約為627萬5,686 元(計算式:2,852萬5,845×5.5×5%×80%≒6275686,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經取概數,認聲請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627萬元為適當,並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㈢至相對人戊○○、乙○○部分,因其等尚非附表編號8所示不動產

之登記所有權人,而附表編號9部分亦尚未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8、9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難認有據。前述以外之其餘相對人部分,則僅因分割遺產涉訟,尚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67/995) 2萬2,997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3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21萬2,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9萬2,000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7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58萬6,000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4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158萬8,500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2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69萬9,848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萬4,500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8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79/1000) 352萬8,218元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7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14萬600元 10 存款 臺灣銀行○○分行 23元 11 存款 臺灣銀行○○分行一外幣存款(人民幣) 2,768元 12 存款 高雄銀行○○分行 5,021元 1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 148元 14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分行 5,172元 15 存款 ○○區農會 2,587元 16 存款 ○○區農會 15萬741元 17 存款 ○○區農會 94元 18 債權 應收111年12月及112年1月老農年金 1萬5,100元 19 投資 太電 7萬8,863元 20 投資 太電(現股) 7,877元 21 其他 一卡通票證 9元 22 其他 中國人壽萬事富終身壽險保單價值 76萬7,121元 編號1至7價額合計:2,852萬5,845元(計算式:22,997+2,212,000+392,000+5,586,000+11,588,500+8,699,848+24,500=28,525,845)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