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759條及1148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外,自已取得屬於遺產之不動產物權。而民法第1146條所定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係包括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權利(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70年度台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繼承人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就主張為遺產、卻經其他繼承人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起訴請求該繼承人塗銷繼承登記,其訴訟標的自係基於物權關係。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家事聲請狀(聲請人已更正相對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如當事人欄所載)。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戊○○之除戶戶籍謄本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0000號之家事追加聲請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00號民事裁定、戊○○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000號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核閱在案,足見聲請人上開主張尚非全屬無據。聲請人本案訴訟既主張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揆之首揭說明,其本案訴訟標的自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標的物即附表所示不動產,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均應行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然聲請人就本案請求之釋明尚有不足,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㈢另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附表所示不動產,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產生重大困難,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因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以該期間因難以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為準,以此作為法院酌定擔保數額之計算標準,且該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106年6月14日修正理由第五點參照)。爰審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參酌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981,420元,並經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000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81,420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又本件訴訟為有關繼承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113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合計為6年,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7月3日向本院追加聲明提起本件訴訟,自本裁定時至本案辦案期限屆滿尚有約5年10月左右期間,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後,認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受有之損害金額為577,914元(計算式:1,981,420元×5%×5年10月=577,9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取概數後,認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58萬元為適當。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千晴◎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
附件:
聲請人之家事聲請狀。附表: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 1,492,320元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2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即同段96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 489,1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課稅現值 合計 1,981,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