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
A04
A05
A06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0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11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OO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存款、投資等遺產。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觀諸本條項之立法意旨,在於防免因當事人恆定原則,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受判決效力所及致生不利,暨減少實體法上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紛爭,乃以公示制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欲受讓該權利或標的物之第三人有知悉訴訟繫屬機會,據為判斷是否受讓,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準此,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必以訴訟標的之權利,係本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OO遺有系爭不動產等遺產,就系爭不
動產部分已辦妥繼承登記而由兩造公同共有,嗣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請求確認相對人A06、A05對被繼承人甲OO之繼承權不存在,並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OO所遺遺產,現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調字第111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此情固堪認定。
㈡惟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A06、A05對被繼承人甲OO之繼承權
不存在,乃基於確認之訴法律關係,顯非本於物權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未合,自不得以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至聲請人另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惟按遺產未經分割以前,依同法第1151條規定,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而不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裁判意旨參照)。依聲請人主張之被繼承人自書遺囑,乃記載「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動產、期票全部由A01、A02、A03、A04、A05五位平分繼承」等語,並非指定由特定繼承人單獨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揆諸前揭說明,則應待系爭分割遺產事件判決確定時,方生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及繼承人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且「無待分割登記」即生分割效力,此情形亦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權利或標的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要件不合,聲請人據此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亦屬無據。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932/10000) 3,175,044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3,053,000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602,000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90/1000) 7,264,275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1,917,000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2,414,000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497,000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568,000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號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5,305,850 10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540,000 11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568,700 1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街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23,200 13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467,400 14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1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