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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調裁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楊菊金相 對 人 張忠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以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楊0瑜」之記載,應更正為「張0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