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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調裁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0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周侑增

楊紋卉相 對 人 李○○

賴○○

賴○○兼 上三人代 理 人 賴○○被 代位 人 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代位人乙○○與相對人甲○○、己○○、丁○○、戊○○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程序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即債務人乙○○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62,291元及利息之債務(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嗣聲請人已就系爭債務取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核發之111年度司執字第59431號債權憑證確定在案。又訴外人即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9年4月25日死亡,除經繼承人已處分外,尚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乙○○及相對人甲○○、己○○、丁○○、戊○○,其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乙○○除系爭遺產外,無資力清償系爭債務,復怠於分割遺產,使聲請人無法受償,聲請人為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乙○○提起本訴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就系爭遺產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請求,原為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惟因乙○○積欠聲請人債務,就其公同共有系爭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房屋,業經橋頭地院以114司執勇字第32389號函查封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不能以調解、和解方式進行分割,是本件已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本件分割遺產之原因事實及分割方法均無爭執或有何意見,且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主張乙○○積欠系爭債務未清償,經橋頭地院核發債權

憑證在案;被繼承人丙○○於99年4月25日死亡,除經繼承人已處分外,尚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繼承人為乙○○及相對人,故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橋頭地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所附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高雄市政府岡山地政事務所函所附土地及建物公務用登記謄本、高雄市岡山戶政事務所函所附丙○○親屬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函所附繼承登記申請書資料等件附卷可佐,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明定。

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明定。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㈢本院審酌兩造均同意系爭遺產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方法分割,且該分割方法係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符合各繼承人之利益及公平,再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等情事後,認系爭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應屬公允適當,爰裁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以如附二所示被代位人及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而為分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被代位人乙○○均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絲羽附表一編號 財產 財產明細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全部 乙○○5 分之2、甲○○5 分之1、己○○10分之1、丁○○10分之1、戊○○5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全部 同上 3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全部 同上附表二聲請人(被代位人乙○○) 5分之2 甲○○ 5分之1 己○○ 10分之1 丁○○ 10分之1 戊○○ 5分之1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