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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調裁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71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李禹靚相 對 人 劉清華被告知人 劉建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代位人甲○○與相對人乙○○就被繼承人李玉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為被代位人(即受訴訟告知人)甲○○之債權人,甲○○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5,586元暨利息之債務未清償,經伊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債權憑證。又甲○○與相對人乙○○之母李玉春於民國113年1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法由甲○○與相對人繼承,應繼分各2分之1。而甲○○除系爭遺產外,無資力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復怠於行使分割遺產權利,致聲請人無法受償,聲請人為實現債權,爰請求代位甲○○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乙○○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系爭遺產由伊等與甲○○依應繼分比例2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請求,原為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惟因甲○○積欠聲請人債務,就其公同共有系爭遺產,業經依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9月6日113年度司執修字第10114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不能以調解、和解方式進行分割,是本件已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本件分割遺產之原因事實及分割方法均無爭執或有何意見,且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主張甲○○積欠其欠款未清償,被繼承人李玉春於113年

1月13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而甲○○與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2分之1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地院債權憑證影本、高雄市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高雄地院113年9月9日通知函等件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19日函及所附土地及建物公務用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建物異動清冊、113年鹽地字第02493號登記案件影本、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佐,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

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亦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因甲○○及相對人未能自行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不能協議分割,是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㈢再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

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綜合審酌甲○○及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並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由甲○○及相對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本裁定業已確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被繼承人李玉春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7/9470 由乙○○、甲○○按應繼分各2分之1比例分配,保持分別共有。 90/00000000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7/9470 3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編號: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1) 全部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編號: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30/10000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6,872元(以帳戶實際金額為準) 由劉建華、甲○○按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分配取得。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