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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8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84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未於訴狀表明相對人姓名資料,本院已依聲請人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前已通知聲請人閱卷。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另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書狀中之當事人欄未列明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均未表明被繼承人為何人,致本件究係以何人為相對人、分割何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旻芝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