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807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認領子女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認領子女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