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原 告 A02訴訟代理人 洪土倫律師被 告 A03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上列原告A02與被告A03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