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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財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9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603,7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5,603,72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8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500元,尚應補繳117,3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