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原 告 A02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劉佳盈律師被 告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10月10日結婚,並於92年10月31日為結婚登記。兩造於112年11月25日以LINE通訊軟體討論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事宜時,達成「①原告將其名下之房屋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②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③被告按月給付3萬元,持續給付5年。④機車交由原告使用」之約定(下稱系爭協議)。原告並於112年12月18日將房屋移轉登記予被告,被告亦有將機車交付原告使用,及給付原告50萬元(即履行上開約定①、②、④),嗣兩造於113年2月23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被告迄今卻拒絕履行上開③給付金錢之約定,爰依兩造間系爭協議③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14年5月起至118年2月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各該給付期限屆至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並未曾就系爭協議③達成合意,且原告於113年2月23日書立兩願離婚協議書第2點已拋棄其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告並無給付之義務;縱認系爭協議③成立,被告現健康情形不佳,隨時可能喪失工作能力,如仍須履行將陷入生活困難,請求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酌予免除被告之給付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於92年10月10日結婚,並於92年10月31日為結婚登記。
㈡兩造於113年2月23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
㈢原告於112年12月18日將原告名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
㈣被告有給付原告50萬元。
四、本件之爭點:㈠兩造間有無就系爭協議③之契約達成意思表示合致?㈡原告依系爭協議③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萬元
本息,及自114年5月起至118年2月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給付原告3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協議③之契約內容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成立系爭協議③合意之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㈡經查,原告雖以附表編號1、7所示之兩造對話紀錄,主張兩
造就系爭協議③內容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等語。惟查,附表編號1對話中,原告雖曾於被告詢問如兩造離婚房子如何處理時,表示「一半 你給我現金50萬,加每月3萬到5年 機車我騎走 這樣就不用賣房子」等語,然被告僅回覆房屋過戶事宜,並未就原告所提出「每月3萬到5年」之條件明確出言允諾,而兩造於翌日即附表編號2對話中,被告仍提出如兩造不離婚、被告身故時,原告可領遺囑年金之金額等語,原告則表示「如果你是心疼錢 我只有要房子低於市價的一半,沒有要現金跟月退 還是你要我空手走」等語,亦顯示此階段兩造仍在各自提出是否離婚,及倘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之想法,自難認兩造於附表編號1對話中,就原告提出系爭協議③之內容,被告業已有允諾、同意受該條件拘束之意思,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㈢次觀諸兩造於113年2月23日書立之兩願離婚協議書第2點「特
約條件」明確記載:雙方拋棄其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一切金錢請求權利等語,並由兩造及2名證人親自簽名(本院卷第27頁),佐以兩造離婚前所為附表編號3至6所示對話中,就財產部分僅有討論被告匯款共50萬元至原告土地銀行帳戶之事,核與原告提出其名下之土地銀行存摺內頁,顯示被告於112年12月14、16、17、18日,及113年1月1日匯款各10萬元、合計50萬元至原告上開帳戶內等情相符(本院卷第143頁,即兩造不爭執事項㈣),全未提及被告是否應給付原告「每月3萬到5年」之金錢、何時開始給付等與系爭協議③相關之事宜,自難認兩造除了系爭協議①、②、④內容外,另有於113年2月23日前達成系爭協議③內容之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協議。
㈣甚且,兩造於113年2月23日協議離婚之日,既已書立前揭兩
願離婚協議書,明文約定拋棄其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一切金錢請求權利,原告自應受該協議拘束,不得再向被告為基於夫妻財產關係之請求。至原告於兩造協議離婚後,又再於附表編號7、8所示對話中,向被告索討「每月3萬到5年」款項,僅能證明原告單方面認定兩造有成立系爭協議③之約定,且被告於附表編號7對話中,2度簡短表示「沒有」,依兩造間附表所示對話時序及整體文義脈絡,僅能認為係被告表達其無給付原告之意願,並無足夠證據可佐證此為被告承認其有允諾系爭協議③之內容後,又拒絕履行之意,是以,應認原告就兩造間成立系爭協議③內容契約法律關係之事實,並未盡舉證責任。
㈤至兩造之離婚證人即證人A01固於本院證稱:我有於113年2月
23日在本院卷第27頁兩願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是原告先打電話跟我說兩造協議離婚,希望我當證人,然後我跟兩造約在咖啡店簽立,簽完之後我就離開了,在簽離婚協議前,我有聽原告說房子以當時買的房價,被告每月分期付款給原告,房子給被告,但詳細金額我沒有仔細聽,後來離婚隔了很久我跟原告聊天時,才聽到原告提起說被告都沒有給原告錢等語(本院卷第351至353頁),然證人A01亦證稱:我跟被告比較少交集,我沒有聽被告說過離婚後財產分配的事情等語(本院卷第351頁),是並不能僅憑證人A01曾聽聞原告單方面陳述被告願每月分期付款給原告,以交換房子分配給被告之條件一情,遽認兩造間確有達成系爭協議③之約定。況且,就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所載房屋,原告於92年8月21日向協進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價格為326萬元乙節,有被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節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31頁),如依證人A01所述,原告向其陳述兩造係以當初購屋價值之半數計算房屋過戶予被告之條件,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163萬元(計算式:326萬元÷2=163萬元),此與原告於本件訴訟所主張系爭協議②、③被告應給付之總金額230萬元(計算式:50萬元+3萬元x12月x5年=230萬元),金額相差達67萬元,彼此不相符合,是亦不能以證人A01之上開證言,據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㈥從而,依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使本院產生兩造間確有就系
爭協議③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法律關係之心證,原告依系爭協議③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給付其聲明所示之金錢,洵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③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萬元本息,及自114年5月起至118年2月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給付原告3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建宇附表: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112年11月25日 原告:...下星期請個假,我們去戶政事務所辦吧 不回答的話,我只能提離婚訴訟了 請好假在告訴我是哪天 被告:房子呢 原告:一半 你給我現金50萬,加每月3萬到5年 機車我騎走 這樣就不用賣房子 要給我多一點補償無性生活的話我會很感激 被告:離婚目的是為了錢? 原告:不是,但是我也要生活 一切從頭來 你不離婚是為了錢? 我保險的受益人不會變更,說不定你不久後就會領到理賠 我只是想在那之前過一段自在的日子 被告:房子先去辦贈與和過戶,再離婚,這樣免贈與稅,只有契稅和規費要繳。 ......(中略)...... 原告:看來你做過功課 很棒 被告:之前你說不想讓你哥拿到你的財產,才去研究的。 原告:如果方便,就全權交給你了,我沒心力處理這些 跑公家機關是你在行的 我的東西你要丟要賣都可以 本院卷第21至25頁 2 112年11月26日 被告:(7:31)......我想和你攜手共度餘生,平平淡淡的過日子,白頭偕老,畢竟我們也沒錢,去年連所得稅都不用繳,是政府認證的低收入戶。如果我過世了,我有預立遺囑,你就能領到半俸;我的半俸大概是35000/2是17500,而且要你年滿55歲未改嫁:未滿55歲可領遺屬一次金,或等滿55歲領半俸。如果沒有遺囑,你就只能領半俸的二分之一,大概是8750元,另外的二分之一是我的父母領。或者是遺屬一次金的二分之一,另外的遺屬一次金二分之一是我的父母領。你每個月支出遠超過17500元,你如果有上班,我就不用擔心我死了你會餓死。知道為什麼結婚前買房要登記你的名字,而不是我的名字,或者是你我兩人的名字,因為我覺得我會比你早走,不想讓你連住的地方都要去操心。 ......(中略)...... 原告:(8:44)如果你是心疼錢 我只有要房子低於市價的一半,沒有要現金跟月退 還是你要我空手走 本院卷第149、267至268頁 3 112年12月11至12日 ------112年12月11日------- 被告:12月13日星期三下午去國稅局左營稽徵所領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之後去楠梓地政事務所(需要你一起去)辦移轉登記。你本週三下午可以請假配合嗎 原告:13下午不行,白班請假 被告:14下午? 原告:好 被告:吃晚餐了 ------112年12月12日------- 原告:(引用被告:「12月13日星期三下午去國稅局左營稽徵所領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之後去楠梓地政事務所(需要你一起去)辦移轉登記。你本週三下午可以請假配合嗎」)要先轉錢到我戶頭喔 免得你掛了,一半要跟花蓮那邊分 本院卷第225頁 4 112年12月14至15日 ------112年12月14日------- 被告:在國稅局 現在要回家了 原告:喔 我14:00回來 14:30 被告:收到 原告:你可以先去匯錢(傳送原告土地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1分23秒) ------112年12月15日------- 原告:小米到了 被告:土銀刷簿子了嗎 原告:剛看完中醫 進帳了 被告:收到 本院卷第227、229頁 5 113年1月14至15日 ------113年1月14日------- 原告:你轉了多少到我土銀? 被告:50萬 原告:(貼圖) ------113年1月15日------- 原告:連輛車都買不起 車子明天要大保修了 本院卷第151頁 6 113年2月14至15日 ------113年2月14日------- 原告:什麼時候去戶政 ......(中略)...... 原告:3/1去辦 還是提早 ......(中略)...... 被告:離婚協議書的2位證人 你要找誰? 原告:找櫻花爸吧 阿婆她們也可以 被告:電動工具和充電器拿回來 原告:好 被告:筆電你要用的話,拿回來,我刪除我的帳號,你再拿去用。 原告:好 被告:我的銀行/郵局簿子、提款卡、印章還我。 原告:好 ......(中略)...... 原告:哪天簽 我跟阿婆約 被告:0222日晚上 原告:19:00? 被告:好 ------113年2月15日------- 原告:要不要改約2/22-14:00酌咖啡簽,簽完直接去戶政 我接下來工作會更忙 被告:2/23(週五)14:00酌咖啡簽,簽完直接去戶政 原告:好 本院卷第233至239頁 7 113年3月6日 原告:(引用編號1對話中原告:「你給我現金50萬,加每月3萬到5年 機車我騎走」)有轉帳嗎? 被告:沒有。 原告:上個月的錢我沒動 有要轉嗎 被告:沒有 原告:為什麼 你不轉我也不會拿你怎樣,還是希望你守諾,沒寫下是因為相信你 本院卷第29、135頁 8 114年4月7日 被告:(傳送「離婚協議書.jpg」檔案) 原告:你這個時候反而變聰明了是嗎 在簽這個拋棄請求權之前我就已經有跟你提出了500000再加上五年每個月30000塊的請求 所以這張離婚協議上面並不能讓你避免付500000再加上五年每個月30000塊的付款 你房子現在至少也有一千萬的價值 你有盡到丈夫的責任嗎 打到家事法庭去只會把你的心無能拿出來講還有婚姻初期的暴力行為 房子過戶到你名下當初你說只是為了不要讓我哥拿到我的財產 可是你只有轉了500000到我帳戶 500000就等於房子一半的錢了嗎 0000000就能買到左營區的房子了嗎請問你 車子是我自己的 本院卷第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