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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婚字第132號原 告 A03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離婚等事件,本院之114年度婚字第132號判決,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第「玖」項,已酌定「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104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惟於主文就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漏未宣示。爰依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