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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婚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248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許詩慧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原僅請求離婚,嗣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惟尚未就追加部分繳納裁判費,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追加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