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410號原 告 A02被 告 王妲(TOSUKAUDOMSIT THANCHIRA;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