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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護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48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少 年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相 對 人 甲 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少年甲准予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5月1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少年甲之母,甲長期無法穩定甲之就學狀況,且有多筆竊盜紀錄,於民國112年7月及11月,皆有無端令甲涉入竊盜犯罪情境,或利用其犯罪之虞;甲對於社政調查表現抗拒及不配合,其與同居人親密關係衝突,致甲處於目睹暴力風險中,聲請人於113年1月30日將甲緊急安置,經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2月1日止。甲未完成親職教育,目前因竊盜案件易服勞役執行中,評估其經濟及親職教養能力非短期內能改善,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52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甲對本件安置表示無意見,有114年1月14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甲無法提供甲安全妥適之照顧環境,目前甲受其小阿姨良好照顧,小阿姨安排甲於親戚經營之補習班學習,課業有明顯進步,人際關係互動佳,為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