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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護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957號抗 告 人 己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