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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輔宣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輔宣字第149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