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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吳剛魁律師複代理人 陳廷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88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68,453元,應繳納裁判費108,789元確定,並經原告繳納在案。惟嗣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4日以民事準備(一)狀追加請求回復遺產之範圍,追加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共計4,103,136元(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共計為13,271,589元(計算式:9,168,453元+4,103,136元=13,271,5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3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8,789元,尚應補繳38,575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