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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A05

A06

A07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莊力名律師追加原告 A01

A09

A10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A12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追加A01、A09、A10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A09、A10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追加為先位聲明第三項之原告;A01併追加為備位聲明之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就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如他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已起訴之原告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至原告主張之權利是否存在係實體上問題,須經調查後方能確知,被追加當事人不得因之拒絕同為原告(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2(109年12月15日歿)與壬○○○(112年11月14日歿)共育有癸○○(長子,91年9月1日歿,絕嗣)、被告A12(次子)、原告A05(長女)、A01(次女)、原告A07(三女)、原告A06(四女)。本件先位聲明主張被告A12因隱匿被繼承人A02之遺囑而喪失繼承權,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A09(長女)、A10(次女)二人代位繼承被告高健妟之應繼分,另被告亦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將坐落附表編號5之房屋出租,並擅自領取被繼承人A02之存款遺產新台幣(下同)539萬8412元,置於自己單獨持有管領下,故先位聲明:⒈請求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A02之繼承權不存在;⒉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⒊被告應返還新台幣(下同)901萬5,650元暨其遲延利息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⒋被告A12應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登記予以塗銷,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539萬8412元暨其遲延利息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上開先位聲明第3項係原告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被繼承人A02之存款遺產539萬8,412元及租金債權361萬7,238元,合計為901萬5,650元。另原告備位聲明亦係原告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被繼承人存款遺產539萬8,412元。茲因A01已明確表示不願共同起訴為原告,而A09及A10為被告A12之女,與原告等人立場不同,亦難取得其等之同意追加為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之1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命追加A01、A09、A10為先位聲明之原告,及命追加A01為備位聲明之原告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上開先位聲明第3項及備位聲明,主張得向被告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基於該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被告為給付,既非對被告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自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3項及備位聲明,以其他公同共有人無故拒絕同為原告,因而具狀聲請本院裁定命其等追加為原告等情。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轉知上開聲請狀,該通知均已送達,惟其等迄今均未表示意見,堪認其等拒絕同為原告並無正當理由。至於A09、A10與被告雖為父女關係,然此屬親情上之事實關係,並非法律上利害關係有所衝突,原告主張上開公同共有債權,係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至於其本案訴訟有無理由,能否勝訴,對A09、A10或A01有無利益,須經法院實體審理後,始得認定,而追加A09、A10或A01為原告,僅為當事人合一確定之程序事項,不影響被告之防禦權,是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命其等追加為本件原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鵬勝附表: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全部 4 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全部 5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00號(未保存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