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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1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黃振羽律師

曾浩銓律師被 告 A03

A04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一一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稱被告A02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其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