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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3

A04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文芳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5

A07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儀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02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