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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8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惟A02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3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至聲請人雖於A02死亡後具狀撤回本件聲請,然此係於本案程序終結之法定事由發生後始為撤回之請求,自不生任何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11